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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税,加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销售、收缴、开具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出具完税凭证,出具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九)政府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税收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停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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