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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多数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应当举行听证会。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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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是应当进行听证。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根据本规定具体处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听证机构,但实施需要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营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本规定所谓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制定或修改基准地价、组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制定或修改地区征收补偿标准、制定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和配置方案、制定非农业建设占有基本农田方案等。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的原则,充分听取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量证明和申辩权利。根据职权组织的听证,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还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举行,根据受到社会监督的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隐私外,还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或因情况应急及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1、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是应当进行听证。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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