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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发放的“劳动分红”应该并入到发放当月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延伸】 问:股利和资本利得有何区别? 答:股息、红利亦合称为股利。股份公司通常在年终结算后,将盈利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按股额分配给股东。股利的主要发放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建业股利。 现金股利亦称派现,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利;股票股利也称为送红股,是指股份公司以增发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来代替现金向股东派息,通常是按股票的比例分发给股东。股东得到的股票股利,实际上是向公司增加投资;新建或正在扩展中的公司,往往会借助于分派股票股利而少发现金股利。财产股利是股份公司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建业股份公司是以公司筹集到的资金作为投资盈利分发给股东的股利。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那些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缓慢、风险大的公司。因为建设时间长,一时不能赢利,但又要保证股利的发放吸引投资者。 资本利得是指低买高卖资产(如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差价收益。 资本利得是资本所得的一种,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利息、红利、红利收入、偶然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纳税收入的计算。 利息、红利、红利收入、偶然收入和其他应纳税收入是指每次收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利息、分红、分红所得,以支付利息、分红、分红时获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收入以每次获得这笔收入为一次。 (2)利息、红利、红利收入、偶然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红利、红利收入、偶然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纳税额是指按应纳税收入额和适用(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下面的解答是从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网页上找见的,给您做个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则对上述政策中的“资本公积金”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规定,指出文中所称的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发〔1998〕333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又重申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政策,并明确:对个人取得的盈余公积金的应纳税款,应该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而,综合这几项规定,可以确定:(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必须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股本的也必须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此规定,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法人企业股东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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