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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之复制,指以印刷、照相、复写、影印、录音、录像或其他行为做成与原作品同一形态的复制,如将文书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将绘画、雕刻加以摹拓,将录音带、录像带加以翻版录制等等。 广义之复制,还包括对著作加以若干改变,即不是再制与原著作之形态完全相同之物,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将草图、图样做成美术品与建筑物,音乐著作之录音,将小说改编成剧本、拍成电影,编辑数篇论文,本国文翻译成外国文,雕刻制成绘画,绘画制成照片或风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术工艺品等等。最广义之复制,还包括无形复制在内,如将剧本、乐谱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讲稿的演说或讲义文稿之朗读。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版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版权和版权相关权益,与侵犯版权罪的对象是一样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侵犯他人版权和版权相关权益是非法复印、出版或其他制作行为直接引起的,行为者的销售行为只是上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因此,其危害性比侵犯版权罪小。本罪对象是侵权文案。所谓侵权文案,根据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经录音视频制作人许可,复制其制作的录音视频产品,伪造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文案,非法所得金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只是指将侵权文案卖给消费者,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文案罪。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220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公司犯本罪的,实行两项罚款制度,即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非侵权文案制作者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权复印件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为的,不是本罪而是构成侵权版权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印件的行为者也有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印件的行为者构成侵犯版权罪而不是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有利可图。这要求行为者知道是侵权复印件,还在销售。知识包括知识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者有其中一种情况,就可以认为知识属于知识,不能将知识局限于知识,以免放纵犯罪者。对于知识的认定,不仅要根据行为者的供述,还要根据全案情况,特别是侵权复印品的来源渠道、行为者的采购和销售价格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者因过失不知道是侵权复印件而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的;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价值超过3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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