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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性权利,属于著作邻接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版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版权和版权相关权益,与侵犯版权罪的对象是一样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侵犯他人版权和版权相关权益是非法复印、出版或其他制作行为直接引起的,行为者的销售行为只是上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因此,其危害性比侵犯版权罪小。本罪对象是侵权文案。所谓侵权文案,根据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经录音视频制作人许可,复制其制作的录音视频产品,伪造他人签名的艺术作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文案,非法所得金额巨大的行为。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只是指将侵权文案卖给消费者,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文案罪。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220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公司犯本罪的,实行两项罚款制度,即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非侵权文案制作者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权复印件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为的,不是本罪而是构成侵权版权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印件的行为者也有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印件的行为者构成侵犯版权罪而不是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有利可图。这要求行为者知道是侵权复印件,还在销售。知识包括知识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者有其中一种情况,就可以认为知识属于知识,不能将知识局限于知识,以免放纵犯罪者。对于知识的认定,不仅要根据行为者的供述,还要根据全案情况,特别是侵权复印品的来源渠道、行为者的采购和销售价格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者因过失不知道是侵权复印件而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临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复制和或传播美术等作品的行为,或擅自以印刷品形式复制或传播作品的行为; 2、其他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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