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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很少的,目前我国立法中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责任。补偿性赔偿主要是指没有赔偿义务人没有过错,但损害后果的发生又与其存在密切关...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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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一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也是英美法系中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具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受害人超损失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与遏制,不仅能促进市场交易过程中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而且能极大促进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大大提高打假工作绩效,使假冒伪劣现象得以有效根治。但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对适用的条件、赔偿的范围等也难达成统一的认识。本文就从适用的条件、赔偿范围以及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加以研究。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大陆学者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加害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为了体现对该行为的惩罚而增加支付的赔偿金。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一般是指在被告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而由其额外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以惩罚不法侵害行为。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有的认为,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乃为达惩罚之目的而科加于加害人的,使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以敬效尤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给付被害人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用来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或者遏制他人为同一行为。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以惩罚和威慑为目的,原告提出的、法院基于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超过实际损失范围的金额的损害赔偿。 从前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核心内涵中,我们能透视出其法律特征如下: 1.该责任是由于加害人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通常情况下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是主张该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主要适用过错主义原则。 2.该责任的构成及赔偿金的标准确定,必须以能够遏制加害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为目的。要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但同时要求赔偿的权利由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主张,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可放弃该权利。 3.虽然惩罚性赔偿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功能,但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在内,仅指法院判决的超出实际损失的具有惩罚性的部分。例如我国《消法》第49条的规定,虽然俗称“双倍赔偿”,但其数额上包含了补偿性赔偿在内,就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份额来说其实质上仍然是“一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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