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8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9-14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由司法所责任人、所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经发函征求其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收函后,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在收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函复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的居住地符合本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应当接续监管。对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并由司法所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将变更居住地通知书及时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看守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变更居住地的,还应通知其服刑监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变更居住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