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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其投资人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实...
1、在法律中没有企业法人变更的概念,只有企业变更(包括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等)。2、如果所说的”企业法人变更“是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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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力偿债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与行为主体资格不一致。如果该分支机构承包或出租给第三人,执行时则应当依法保护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收益。
投资人变更后企业债务的偿还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企业债务仍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承担,原投资人对现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出售和转让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更涉及到企业经营权的转移,这种转移的过程,便表现为新投资人的加入和原投资人的退出,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是两位投资人共同经营该企业,从法律关系上看,二人已经形成实质上的合伙关系。故原投资人虽已退出了企业经营,但仍应对退出前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该责任应限于对现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需要注意地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债务承担主要有三种形式: 1、法人说,即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此时,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此时,企业承担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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