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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必须下达裁定书。裁定书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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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解除查封申请书范本,你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你有用。 申请人:---、男、汉族、52岁、个体、住址: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07)巴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屋及院落进行解封,解除财产查封。 事实和理由: 林东法院受理的--诉====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上诉到赤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林东法院以(2007)巴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落在原交--加油站的所有房屋及院落。 本案被告有四人,四个被告人都有房屋,有的被告人还有车辆,徐志即使采取财产保全也应该保全借款人的财产或车辆,但不知--处于何种目的申请查封了“---西加油站的所有房屋及院落”。而这种保全申请是错误的。 一、--申请保全的土地并不是申请人我本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属于保全错误。 --于2002年4月就坐落于林东镇五居民区面积2964.00平方米的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字第号为左旗国用(2002)字第1221号,该土地证盖有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公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表明--对该土地拥有合法权利而不属于我的土地。 二、保全财产明显超过被保全债权的价值的几十倍,不符合法律规定。 --于2007年8月7日因借款一案起诉至林东法院,向法院递交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庞宝森借款--钱“用大板庆州花园楼房两处3-4楼抵债还款,多退少补在高院打完官司后给付”。一审判决没有顾及抵债的事实约定再前,也没有顾及“高院打完官司后给付的时限约定。”,就判定申请人承担该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已上诉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一审起诉后于2007年8月9日向巴林左旗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武装部家属楼3单元101室担保,该房屋价值几万元,但巴林左旗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下达了(2007)巴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申请人坐落在原交警队西加油站的所有房屋及院落。申请人被查封的房屋及院落价值160万左右,房屋有数十间,价值远远高于--向法院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一审法院查封申请人的财产不但超过--抵押物数备,而且没有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是在上诉的时候才知道财产被查封的。 申请人只是--的诉讼案件的四个被告之一,--没有理由放弃债权人的房屋车辆保全我的全部房屋,--针对申请人全部房屋的财产保全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解除对申请人房屋的查封,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申请人: 2008年月日
不一定都寄到给被执行人的。 而且,贴在人人都能接触的地方,一会被谁撕了也不一定,所以你没看到也不奇怪
在没有裁定解除的情况下,原查封裁定继续有效。如果是发回重审,裁定继续有效。如果是终审判决,在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同时,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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