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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程序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2024-11-19
法院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适用范围、审理方式、审理期限和审判人员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一审阶段的民事诉讼案件,尤其是那些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激烈的案件。而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不属于简易程序适用范畴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提起诉讼的方式上,简易程序中的原告可以选择口头提出诉讼,并且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前往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寻求解决方案。相比之下,普通程序中的原告需要提交书面的起诉状,除非确实存在困难。此外,审理期限也是这两种程序之间的显著区别。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并且不得予以延期。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则相对较长,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最后,审判人员的构成也是这两种程序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可以由一名审判人员独自担任审判工作。而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必须组建合议庭进行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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