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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互转换的要求

2024-08-26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3)举证期限的补足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注意:决定权在法院。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当事人各方自愿,法院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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