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提出申请: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
不可以。由于廉租房的住户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廉租房不能出租。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并非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求。国家住建部曾明确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都是一种福利,所以有公租房后还能申请廉租房吗,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你只能符合其中的一种。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户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移到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8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440人已浏览
2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