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2014年1月8日国家卫计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
1、根据规定,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2、根据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单位发放的父母奖励费必须退回原发放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办理二孩指标时作为要件上交指标办理机关,同时提供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复印件,才能办理二孩生育指标。另外,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持证人因婚姻、生育、状况发生变化,其子女数超过一个的,应当在30日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原发证机关。对已退回或者应当退回未按时退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或者发现之日起20日内将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自注销次月起原持证人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父母奖励费申请条件:双方申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二)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五)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理了,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没有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二)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三)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四)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扶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严格地说,自当事人怀孕之日起,就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而且“二胎没生之前且没办准生证”的行为,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还得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有明确规定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2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438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