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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不一样,那也是后改的。你只要用现在的名字就可以了,没有什么影响。派出所变更姓名控制在16周岁以下。一般来说没有问题的。...
如果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名字,那也是无法更改的。如果说,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叫A,而户口本上的姓名叫B,你怎么向户籍登记人员解释这A就是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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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进行修改。
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户口本上出生地不一样,需要户主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材料要求 姓名变更 1、本人或父母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相关法规: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除本规范有关条款规定外,应提供如下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证或医院出生登记情况的抄件、学籍卡或教育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学生证、毕业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保险证、驾驶证、村(居)委会证明、工作单位的档案抄件和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国外居留的翻译以及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前款所列的材料清单,责任区(社区)民警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所提供材料的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和选择,特别是受理出生日期的变更更正时,一定要重证据、重调查,严格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伪,审查其变更更正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等,必要时经办民警还要对有关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第五十九条未满7周岁的儿童要求变更姓名的,应予以变更。内勤民警凭其父母的申请报告当场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中电脑无法录入的疑难偏僻字,可予以变更。内勤民警可根据申请人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核查字典和电脑录入情况后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 第六十条在校生要求变更姓名的,如果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相符的,可参照学籍姓名,办理户籍姓名的变更手续(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派出所责任区(社区)民警可凭父母或本人的申请报告、学籍卡复印件(必须得到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确认和盖章,并且是目前所在级别的学籍卡)、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予以受理,经审查属实签署意见后到户籍室办理变更登记;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相符的,必须有充分的姓名变更理由,并征得所在学校及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第六十一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劳(少)教、妇教人员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以及受过治安拘留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如果受上述处罚的姓名与“常表”姓名不相符,而实际用名是受处罚的姓名,可变更“常表”的姓名;反之,应在“常表”增加别名;如果“常表”姓名与受处罚的姓名不相符,而当事人没有申请变更的,派出所应通知当事人办理姓名变更或增加别名手续(如当事人拒不办理的,派出所也要根据有关材料和程序予以增加别名),使“常表”姓名与受上述处罚的姓名相一致,便于日后查考。 第六十二条公民要求变更姓氏,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并写好协议书;年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 变更姓氏必须有确实充分的变更理由,并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审批后方可变更。对少数民族成分姓氏变更的申请,更要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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