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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地点和事件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3、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确保标的物的质量。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以下权利义务: (一)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二)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 (三)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 (四)出卖人负担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并许可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试用期满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出卖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义务。
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就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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