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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够得上工亡的,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亡的双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
因为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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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重获得赔偿的,不过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不能双重要求的。 2、法律依据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2、也就是说如果是工伤也是交通事故,工伤和交通可以同时申请赔偿,但是我国的政策各地执行不太一样,一般是采取总额补差的办法。总数是那么多,申请工伤还是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自己决定。
原则上可以既向肇事对方追偿损失,也可以申请工伤理赔。但在可以申请工伤理赔的单位,如何进行工伤理赔又是一个问题。根据最高法的协调意见,仅明确伤残赔偿金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对于其它内容仅谈了一个指导性意见,就是事故善后与工伤待遇是两个概念的赔偿,应予同时享受。由于事故善后是根据责任来进行的,而工伤待遇是不论责任的。这其中就必然存在差异。那么工伤理赔是否凡是低于工伤待遇的事故善后赔偿都由工伤补足最高法意见是否定的,明确应予独立处分。可发票只有一份,怎么独立处分!所以这个现在还是有争议,各地执行不同。比如上面所列的广东省意见: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其中一方不能以对象已经从一方获得赔偿为由不赔偿;用人单位因支付工伤赔偿而向肇事人追偿损失也不行。那么问题是:在一方已经收取发票尽了自己的责任,另一方怎么来尽自己的责任(没发票凭证财务制度就不允许)其次,用人单位不会向肇事人追偿,因为是社保局支付的赔偿。由此可见这份意见说了等于没说,什么实际问题都无法解决。所以,建议是:符合工伤申报条件的就走双重赔偿,但在工伤赔偿方面,当地社保局怎么说就怎么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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