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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2021-10-23
劳动纠纷仲裁程序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定程序和方式。以下是劳动纠纷仲裁程序的详细介绍。劳动纠纷仲裁程序:1、申请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明确记载申诉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工作单位、企业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的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要求和事实依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代理权限的申诉日期等。2、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事务机关应填写《立案审查表》,仲裁委员会或事务机关负责人应在7天内审查决定。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的复印件送达申诉人,1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必须在决定之日起7天内制作不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3、仲裁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自执行。②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的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投诉和答辩资料,调查、收集证据,明确争论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进行,如果没有法定部门,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人应在受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无法完成的,应在要求期限内通知委托人仲裁委员会。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4、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②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果逾期未做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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