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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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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当发生下列情况产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1、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2、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4、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 5、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办理注销登记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应按有关规定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吊销土地证书。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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