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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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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产生:依法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3、债权人可以在各界别中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并认可的方式确认各界别的候选人,在各界别候选人中采用表决方式,按分配的名额确认,赞成票过半数视为通过,有多个候选人赞成票都过半数的,以代表债权数额大小确定。 4、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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