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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需要提醒了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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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需要提醒了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现实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以变更名称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束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当然这对于劳动者行为也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该注意履行应尽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需要提醒了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现实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以变更名称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束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当然这对于劳动者行为也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应该注意履行应尽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名称只代表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只是这个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用人单位的人员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改变,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归属不能改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能改变。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至于投资者的变更,不会改变用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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