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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居住证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同意约订如下: 1、承租方向出租方承租位于租住之用,租期为年,由; 2、租金为每月每间房屋人民币...
租赁备案合同到期需要撤销,法律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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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首先考虑的继续承租人的人选是“同住同户者”,“同住不同户者”不能享有承租权;其次考虑原承租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再次,如果具备条件的是多人,先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则由出租人在他们之中指定。
以下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而居住在公房内期限较长的。 2、原告在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后因历史因素或家庭因素、居住困难等原因,户口迁出,但仍然居住于该公房内一年以上,且他处确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 3、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已居住于公房内,且在本市他处无住房的。
租赁合同的明示更新,是指在租赁的期间届满之前,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续订租赁合同的法律现象。所谓明示更新,是相对于“默示更新”而言的。租赁期间届满,租赁合同即宣告终止。承租人即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归还租赁物。如果当事人之间愿意维持原来的租赁关系,应当在此之前就作好安排,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以保持原先合同关系的稳定。在租赁合同明示更新中,主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租赁合同明示更新是当事人之间就租赁物的利用关系重新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的过程,因此,应当适用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规则。即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成立生效。(2)租赁合同明示更新一般发生在租赁合同终止之前,当然也可以发生在租赁合同终止之后。只要当事人对于继续保持租赁关系作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可。(3)租赁合同的明示更新可以变更原租赁合同的内容。这一点很重要。并且区别于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在租赁合同的默示更新中,由于合同的更新是法律对于当事人意思的一种推定,因此,除了在租赁期限上将其推定为不定期之外,其他合同内容尊重当事人原来的约定。而明示更新则是当事人订立新的租赁合同的过程,对于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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