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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宣布破产的法律后果如下: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自破产宣告之日起,破产企业丧失管理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4、企业宣布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普通员工的效力,是指企业宣布破产后,员工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员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优先获得破产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应支付给员工补偿后独立就业。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布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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