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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这种行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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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内容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侵害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人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如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承认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 3、人身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受害人工作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害人工资收入证明等;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需专人护理的证据; 4、财物受到侵害的,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如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用等证据材料; 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比如,原告提交证据材料,案件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次类推。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对于网络侵权,证据有哪些,要怎么取证呢?电子证据是网络侵权的主要证据。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以确保证据的证明效力。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来源包括哪个网络服务提供商、什么样的电子设备、数字设备等。首先,在收集电子数据时,要注意整个录像过程。其次,不仅要收集存储在计算机软硬件上的电子数据,还要收集其他外围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不仅要收集电子文本信息,还要收集图形、动画、音频等信息。注意,无论是EMAIL或QQ聊天记录,一定要先在内容中确认对方的身份。否则,对方将不是自己或EMAIL和QQ被盗是拒绝的借口。第三,输出电子数据的信息源必须是电子信息的原始存储。收集到的电子数据可以用于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也可以请公证员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方法。 电子证据的效力、取证方法、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等对案件判决结果有很大影响,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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