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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证据有哪些?

2021-11-18
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对于网络侵权,证据有哪些,要怎么取证呢?电子证据是网络侵权的主要证据。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以确保证据的证明效力。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来源包括哪个网络服务提供商、什么样的电子设备、数字设备等。首先,在收集电子数据时,要注意整个录像过程。其次,不仅要收集存储在计算机软硬件上的电子数据,还要收集其他外围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不仅要收集电子文本信息,还要收集图形、动画、音频等信息。注意,无论是EMAIL或QQ聊天记录,一定要先在内容中确认对方的身份。否则,对方将不是自己或EMAIL和QQ被盗是拒绝的借口。第三,输出电子数据的信息源必须是电子信息的原始存储。收集到的电子数据可以用于诉讼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也可以请公证员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方法。 电子证据的效力、取证方法、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等对案件判决结果有很大影响,不能掉以轻心!

相关法规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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