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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内分销的,货主应当按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应当载明原始有效的...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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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兽医、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XX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货主申报动物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品种、来源、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申报动物产品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产品种类、来源、检验检测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应当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申报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入省路线、接收单位等。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允许通过的入省路线中选择。从省外调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在调入前依法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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