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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管理制度。XX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XX兽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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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台账,分别记录动物的产地和饲养场(户)名称、购入日期和数量、畜禽标识等事项,动物产品的产地和生产单位、购入日期和数量、产品保质期等事项。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台账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取费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调运的动物产品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申报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入省路线、接收单位等。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允许通过的入省路线中选择。从省外调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在调入前依法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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