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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起诉离婚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呢

2021-11-17
针对不同情况,我国对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一、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三、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在国外结婚定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八、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九、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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