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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应将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按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损失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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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应将客户未追加到位的(按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损失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视同用自有资金弥补,调减净资本。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前已追加到位的,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后,可在“其他调整项”中作调增处理。
期货公司应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或有事项,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或有负债,期货公司应充分披露,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期货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风险监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经调整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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