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管辖规则如下: 1、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
需要看什么案件?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上看,基本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属地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2、协议管辖是国际经贸中普遍应用的管辖确定原则,对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关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1。我国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应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二)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原则上不受理此类案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的,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内,一方住在国外。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按涉外案件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6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