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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的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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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可以再次鉴定,不能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力鉴定由使用者、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设立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作认定决定和员工工作医疗相关资料。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天。制作后,应立即送达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公司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从收到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这次劳动力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结论。劳动力鉴定结论发表之日起1年后,工作上的员工和直系亲属,如果所属单位和经营机构认为障碍状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力再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起主体有如下几个: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职工如果认为工伤受到的伤害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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