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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与检察院是独立的。 2、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其自侦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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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尽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职权,但是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明确显示,法官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正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先看司法的定义,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审判案件的专门活动。从西方理论上来看司法权就是审判权,也就只有审判机关即法院行使司法权,而我国司法权还包含有检察权,本文暂且从司法权只包括审判权入手分析。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及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西方三权分立的产物。17、18世纪针对封建君主大权独揽,权利异常集中等现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其代表人物孟德斯鸠认为,国家应该将立法、司法、行政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西方国家现行政治体制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司法独立得到很好的运行。在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在法律上被具体化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但这一原则在不同的时期表述并不相同。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它首次肯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地位。该法第78条、第79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然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1954年宪法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果付诸东流。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作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织,根本就没有独立地位,司法独立更是无从谈及。而且,检察院法院司法独立这一时期通过的1975年宪法也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规定。文革结束以后,国家着手恢复法制建设,但直到1982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才得以作为法律原则重新确立。
1、有。 2、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程序如下: (1)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2)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 (3)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查清,证据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审判期限简易程序20天,普通程序2个月,可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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