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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补偿只有竞业禁止,此约定无效,员工可不受此约定限制。...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按照协议约定给付补偿的,员工能够不受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被泄露的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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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公司未更你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为十一个月。 2、由于公司未依法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按法律规定是可以要求与你你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但因向你支付合理的补偿费,每年最低应可相当于年薪的30%,而且约定的违约金也应合理。你所述的违约金如果显然与你的竞业禁止补偿费不相配,则是不合理的。
1.竞业禁止合同不得独立存在,只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从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无效则竞业禁止合同无效,但竞业禁止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2.订立竞业禁止合同必须存在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并且此种需要是否存在应由雇方证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订立营业禁止合同是权利人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无保护商业秘密需要而订立的竞业禁止合同没有任何正面意义,只能被雇方用作干涉员工从业自由的工具,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据《劳动法》第18条和《民法通则》第55条第3项认定其无效。在审查是否存在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时,应注意要审查的实际是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二是对竞业禁止合同的义务方来说,是否有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易言之,即该员工是否知悉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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