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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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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9条。《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条例》还对安置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1]
1、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优惠措施:1。各类教育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当对通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定的个人培训费补贴。2、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为退役士兵提供专业介绍,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部分费用: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专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相关服务费用。三、用人单位优先录取: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应当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务期视为社会实践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4、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二.个体经营优惠措施:1。个体经营可免除一定费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以下费用: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管理收费项目;第五,其他与登记管理相关的收费项目。
根据1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1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通常是指士兵服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返回入伍地。义务兵退伍待遇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退伍义务兵差旅费。退伍待遇是义务兵退伍回家所需费用的一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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