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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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