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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法条依据是拖延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如: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B防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A公司于2009年将B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向A公司偿还借款2400万元。经过法院调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每月偿还800万元),如逾期履行,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到期,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可能引起权利消灭或者发生权利变动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不当减少债务人的财产而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不存在阻碍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若债务人因为客观障碍不能行使权利,则不得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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