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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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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权利保护可以参照以下内容:第一,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专门组织。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责任。地方工会组织设有权利保护部门或信访部门,专门接受职工举报的侵权案件。工会成员可以要求工会帮助他们保护自己的权利。职工应当首先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本单位没有工会的,可以向开发区工会、社区工会、地方总工会等地区工会提出请求。第二,劳动者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一般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并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争议。劳动行政部门专门设有劳动监督大队,劳动监督大队可以根据《劳动监督条例》赋予的职权,直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劳动监督部门依法行使执法权来解决劳动争议,具有经济、简单的优势,劳动争议可以迅速解决,但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签订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支付25个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赔偿费用;(4)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造成健康损害的,除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25笔医疗费用%赔偿费;(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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