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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须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其关键点在于必须确定该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并核实数据收发主体的真实身份以满足案件关联...
由于手机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随机性、对象不确定性等特点,证明其效力相对较低。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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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法院仍有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依据。第一,确保手机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在手机存储空间或存储卡中。第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公证时,公证机关应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日后核实。如此提交的证据,对方必须提供更强有力的证据才能推翻。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采纳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三是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件或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查,并当场制作笔录。做笔录的时候也要注明手机的型号和品牌。除了少数款式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手机短信内容大多是无法修改的。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手机短信作为以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形式,其能否被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要符合上述三性,其就当可以作为证据被采信。
手机短信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手机短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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