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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附加刑。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但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之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其内容是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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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在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继续减刑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否可以减刑的答复 指出: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几年的罪犯,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减刑。
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你所提问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是必须附加的。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人民法院在判处死刑的,是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刑的执行是需要一个时间的过程的,如果没有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就说明他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样就和执行死刑会发生定义冲突,违背《宪法》。所以,被判死刑仍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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