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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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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1)与夫妻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物偿债协议;(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关系;(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财产权;(7)单方面或者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为理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目标提出异议,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条 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一)人民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开庭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件、财产分配计划,或者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四)多次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调查;(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三条 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情节:(1)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信誉;(3)义务人自动履行有效判决文件确定的财产支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金额超过100万元;(4)不能实现他人债权,金额超过100万元;(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金额超过10万元;(6)不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的,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刑事调查;(7)其他严重情况。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欺诈、职务侵占、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贪污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条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前三款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民事判决、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前三款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妨碍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七条 伪造证据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并处罚金。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实施,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是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悔改,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返还赃物、赔偿,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情节,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条 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四款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判决文件,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决、调解、支付令等文件。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
一、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新增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目前我国刑事领域尚无专门针对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领域倒是有一些专门的文件对虚假诉讼做出规范及处罚,可作参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规定了虚假诉讼的构成因素。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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