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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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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有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普通合作企业设立条件第十四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两人以上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作协议(3)合作伙伴预约或实际支付的出资(4)有合作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作企业设立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作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需评估价格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作伙伴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价方法由全体合作伙伴协商确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记载。第十七条合作伙伴应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按照法律办理。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如下: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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