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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条件是什么?

2021-10-02
一、普通合作企业设立条件第十四条设立合作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两人以上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作协议(3)合作伙伴预约或实际支付的出资(4)有合作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作企业设立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作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需评估价格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作伙伴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价方法由全体合作伙伴协商确定,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记载。第十七条合作伙伴应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按照法律办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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