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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可以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
对于企业破产重整评估,我想说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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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券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在实践中,除第八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准备以下文件:(一)企业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会计或审计报告;(二)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四)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五)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破产重组是现代破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称重组、司法康复或重生。中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破产和解三种制度。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破产重组可以避免面临困难但有希望挽救的企业关闭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本规定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重组。
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制度,是指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可能或已经有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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