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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虚假宣传的赔偿问题

2024-11-17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尝试以下几种途径:首先,您可以致电或亲自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您还可以加入业主维权联盟,与其他业主共同收集证据并发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觉得个人力量有限,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为您代理起诉事宜;最后,我们建议您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如论坛、报社和电视台等,将您的遭遇公之于众,以此在社会层面上形成对开发商的压力,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对方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则该说明和允诺也应被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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