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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拍卖资产仍资不抵债,肯定会走破产程序...
破产企业的资产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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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拍卖的前提是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公平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程序制度。破产拍卖实际上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转化为金钱财产的一种变价方式,是反映破产财产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其财产价格并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动产应当在动产所在地、法院所在地或者委托拍卖市场进行。有价证券上市拍卖,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拍卖房地产,一般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破产拍卖委托清算组单方面确定价格更合理。由于拍卖物的出售价格是通过社会评估来确定的,以便更多的人参与应购,使破产物的价格得到合理的评估。
企业破产后资产拍卖如何分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企业破产后资产拍卖如何分配,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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