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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强制保险应当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保险公司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
在交通事故当中无责任的话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如果是机动车和行人以及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承担不够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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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是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该规定与《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而《道交法》第76条关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23条第2款亦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因此,交强险条款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及相应的费率厘定,完全符合《道交法》及《条例》的规定,也不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而保监会作为交强险业务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批交强险条款费率是保监会的法定义务与职责
无职责方(当事人在事端中无责、无需承当任何职责或补偿职责)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补偿限额内强制承当补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补偿范围内,只要是事端当事人之一,无职责方地点的稳妥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补偿限额给产业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将风险转移到稳妥公司,表现交强险强制的优越性,完成对受害者的补偿。
交通事故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也应当赔偿规定限额内的费用,一般不超过12万。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下。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如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2000元),B车无责(损失1800元)。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交强险赔付B车18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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