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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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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交通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通部门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当场发行证明书,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30天内提供被拘留汽车的合法证明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查、鉴定应在二十天内完成的二十天以上,应当得到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警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拘留事故车辆,但要妥善保管,准备检查。(1)5日(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20日(检查、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10日(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5日(检查、鉴定完成后5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汽车驾驶执照)=40日。(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根据《办法》和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因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有关证件,同时,应开具暂扣凭证,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暂扣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因检验或鉴定的需要,扣车、扣证最长不得超过40日。对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直至交足预付款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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