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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犯罪事实与新罪不是等同关系。 新的犯罪事实,不分罪名,只关注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在判刑前没有被发现的情况。 新罪,一方面是指发现新的犯罪...
《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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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先减后并”原则合并执行,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漏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并后减”原则,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服刑时发现漏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数罪并罚,采用先并后减的方式,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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