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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如何

2022-09-15
因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的评估,由估损机构进行,估损机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现有的具有财产评估资格的估损机构中指定;但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也可直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评估时应以事故发生地一般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其损失按折旧价计算。估损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经定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格承修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厂家,有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评估和处理,按《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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