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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明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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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需要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应当在10日内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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