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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明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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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五)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本办法所称食品现场制售是指在同一固定场所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包括前店后厂(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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